经纪委托协议

Customer Notificatio

国康保险经纪《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》介绍

适用范围:通过国康保险经纪购买保险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

本协议生效后,国康保险经纪可为您提供保险经纪服务。

注:保险经纪服务,是在客户通过国康保险经纪购买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(保单)处于有效状态的前提下,国康保险经纪针对客户所购保单提供的服务。

点击查看协议条款:


深圳市国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(个人客户).PDF

深圳市国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(企业客户).PDF

中国保监会(现已更名为中国银保监会)发布的《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》:

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,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,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。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。

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,应当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。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:

(一)保险经纪人的名称、营业场所、业务范围、联系方式;

(二)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,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;

(三)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、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;

(四)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。



保险经纪人合规展业流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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